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爱国卫生工作,推动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