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资金,保障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爱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