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