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