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