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