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