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鼠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炭疽、包虫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