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本条例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等有害生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