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厕所标准化建设和维护管理,设置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厕位比例适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的公共厕所;推进农村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无害化建设和改造。

公共厕所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