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进生活污水统筹治理。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牧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医疗废物、医疗污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