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治理纳入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建筑工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区域和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