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治理纳入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建筑工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区域和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