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爱国卫生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