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