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