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