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