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