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