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公布区域环境噪声限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