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幼儿园、学校及其他单位使用广播、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并采取降低音量等有效措施,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