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划定娱乐、健身等活动区域,明确活动时段、音量等要求,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活动组织者或者参与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不得组织或者开展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娱乐、健身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