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已建成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城市快速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交通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等非噪声敏感性应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