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城市快速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等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