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进行治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