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提前移出:

(一)相关责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二)未再因违反反走私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前款第一项规定责任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可以直接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依照本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修复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