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期限届满,由作出列入决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按照程序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按照实际期限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