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导致不再具有列入情形、停止执行、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或者所依据的刑事判决被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对单位和个人的列入决定,停止公示相关信息,按照程序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书)告知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