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反走私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依法列入反走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构成走私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且情节严重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构成走私行为二十四个月内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相关法规规定,构成除走私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二十四个月内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列入反走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