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通关信用分类结果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通过征信、信用咨询、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通关信用分类结果的使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