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列入海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故意隐匿、遮挡、涂改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涂改、冒用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船员证书,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四)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列入海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从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