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海关、海事管理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综合应用货物所属经营主体、物流运输经营主体及其车辆、船舶驾驶人员的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实施信用监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