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经营主体,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海关、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提高“二线口岸”出岛货物查验频次;

(二)海关按照规定提高对经营主体稽查、核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