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经营主体和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海南)、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站,查询自己的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和事由。
经营主体和个人认为分类结果或者事由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但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