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