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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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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的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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