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的管理,依法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