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指导、协助校企双方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开展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可以根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岗位需求,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研攻关、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文化传承、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科技成果归属等事项。
引导和支持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等。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