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省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评价制度,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落实项目、金融、税收、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