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