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三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