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有力证据、积极协助执法部门立案调查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