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办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应向市、县(市)园林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三)绿地权属人意见;

(四)异地补建方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