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办理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手续,应向市、县(市)园林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三)绿地权属人意见;(四)异地补建方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