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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条

有效

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园林部门按照程序依法审批,异地补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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