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实行永久性绿地划定与管理制度。

市、县(市)园林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提出永久性绿地划定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土地性质、确定四至边界,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永久性绿地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