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园林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永久性绿地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和界碑。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的性质。因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