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依法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因绿线调整减少城市绿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内补足城市绿地面积,确保城市绿地总量不减少。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