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