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园林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人民政府园林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征求市园林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