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地理标志宣传推介活动,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石家庄地理标志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