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经营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