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精准对接服务,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定期盘点本单位未转化的有效专利,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搭建的对接渠道和匹配的优质资源进行转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开放许可以及阶段性免费许可、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促进存量专利加快转化。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