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营商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开展贸易、投资、金融、司法保障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