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第三十三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改革创新通关税费征管方式和担保模式,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和先放行后缴税,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审批后核查、核查审批分离。自贸试验区应当优化口岸收费公示制度和服务模式,提高口岸收费透明化水平,探索提供“一站式”缴费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